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01 查看次数:18447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孝感政发〔2014〕7号

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范围和原则
  (一)项目范围。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市本级范围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赞助和捐赠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投资方式和领域。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三)安排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要坚持“符合规划与‘两型’要求相结合,统筹安排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优先安排市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收尾项目,优先安排国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套项目,保证投资绩效,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责任
  (一)市发改委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计划下达、项目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项目建成后评价及项目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归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及资金监管,负责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计划和年度用款、还款计划的编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投资评审工作。
  (三)市城投公司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政府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筹集计划和年度用款、还款计划;负责城建资金筹集、拨付审核及偿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每个季度将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备。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审计、招标标底控制价审计、现场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与绩效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依法查处行政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项目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有序、有效实施。
  (六)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市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意向,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市发改委申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组织协调项目的实施。
  (八)市工程代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组织进行充实、评估、修正和调整。
  (二)实行年度计划会决制度。每年10月底前,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储备库中遴选项目,提出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申请,送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会同建委、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现场踏勘和综合评审,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草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修改完善后正式下达实施。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环境评价、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交通影响评价、消防审核、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和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履行公示、听证、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等程序。同时要大力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并联审批、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探索实施项目集中审批制度,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四)严格投资控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的建设规模、投资概算控制投资,在审计部门审计拦标价的基础上组织招标和建设。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且调增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发改、审计、财政、城投等相关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调增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市审计、城投等部门核准。
   (五)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结合城建、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特点,完善各行业的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防止围标串标行为;严禁先施工后招标、明招暗定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实行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单位名录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比照政府采购模式,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审计、财政、城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每年可根据企业规模、社会信誉、技术力量、税收贡献、管理能力等情况,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名录,项目业主可以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探索同类项目整体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在项目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前提下,项目主管部门对  

同类项目集中归并打包,捆绑招投标(采购),择优选强建设。
  (六)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直至项目建成验收移交使用单位。鼓励具备多项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集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为一体的全过程管理服务。
  (七)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以及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及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局、城投公司备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实行全过程检查监督,重点稽察工程承包单位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注册监理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履职情况。
  (八)严格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资金拨付部门应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审计拦标控制价、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投资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价、超变更批复、超规定比例支付。
  (九)落实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七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廉政责任制和跟踪审计制。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严防各类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终身安全负责制。
  (十)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发改委等会同审计局、财政局、城投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整合各部门绩效评价的内容、指标、程序和方法,建立项目全过程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前期决策、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全方位、全过程的绩效评价,努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管理和效益水平。
  (十一)维护项目建设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参加配合,严厉打击影响项目建设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十二)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并作为下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发改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重点稽察和专项检查,稽察结果报市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环境监督、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相应环节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市直“三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直“三区”组织实施,并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印发后,市政府先前发布的文件中与本意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发文单位】: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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